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各有關交通公安局,各直屬海事局: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來發生的交通運輸特別重大事故教訓,全面推進“平安港”建設,促進港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交通運輸部決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開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加快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風險預防控制體系,深入治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突出問題,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全面加強“平安港”建設,推進港口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港口安全發展、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重點突破,整體推進。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圍繞突出問題、重點環節和關鍵領域集中攻關并取得突破,以點帶面,全面協調推進專項行動,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到位、突出問題治理到位,切實打好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攻堅戰。
夯實基礎,綜合治理。更加注重加強“三基”建設,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構建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港口本質安全水平。推進依法治理、科學治理、社會共治,構建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實現綜合治理。
創新驅動,提升效能。緊緊依靠管理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創新,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強化源頭防控和風險分級管控,著力提高預防預控、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科學決策等管理水平和效能。
各方聯動,齊抓共管。明晰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加強與安監、公安、海關、海事、質檢、環保等部門的聯動協作、信息共享,強化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下級管理部門的互動協同,形成監管合力。
三、行動目標
(一)總體目標。
在地方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安全生產隊伍素質、安全監管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顯著提高,全方位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港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二)具體目標。 出臺一批急需的港口安全管理法規標準制度和規范指南,有效實施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風險分級管控、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監督檢查等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通過開展三年專項行動,判定的重大隱患整改率100%,辨識確定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風險源管控率100%,“無證經營”整改率100%,港區危化品作業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持證上崗率100%。
四、主要內容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依法依規建設經營。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開展建設程序和經營許可手續自查自糾,未依法取得規劃、國土(海洋)、投資、安全、消防、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要立即停止建設,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繼續建設;無合法經營許可的,要停止危險貨物港口作業。(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對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開展自查自糾,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考核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內部檢查和獎懲機制,強化法規標準制度執行,糾正違法違章作業;要嚴格執行對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要求。(2016年完成)
3.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依法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加大對生產設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投入,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并建立管理臺賬,對超過強制報廢年限、檢驗日期到期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不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設備,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新淘汰;對安全生產條件現狀評價報告中涉及設施設備整改的,及時整改到位。(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制訂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職業道德等方面培訓和考核,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依法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考核或取得從業資格,加快提升從業人員素質。(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4.推行風險分級管控。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源辨識、評估,確定安全生產風險等級,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制度,確保風險可控。(2017年完成)
5.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內容包括進出港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有關信息要在作業場所之外異地存放,并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共享。(沿海港口2016年完成,內河港口2017年完成)
建立危險貨物碼頭、罐區(儲罐)、庫(堆)場等作業現場視頻監控系統。(2017年完成)
(二)從嚴從實履行部門監管責任。
6.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就安全監管現狀向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書面匯報,對于監管力量配置難以適應履職要求的,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方面的支持,落實監管經費,增強監管力量特別是基層一線監管人員的配置,配備必要的執法車輛、檢測設備、調查取證裝備、個人防護設備等監管裝備。(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對轄區內港口安全監管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監管執法和危險貨物相關知識培訓,一線監管人員要掌握相關法規標準規范,具備轄區內主要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一線監管人員的履職能力進行考核。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公安機關也要加強對一線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7.加強基礎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港口安全監督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完善履職規范,全面檢查清理行政許可、備案管理、年度核查等檔案。(2016年完成)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基礎數據庫,進一步摸清港區內危險貨物主要品種、數量和分布、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等監管底數,實現監管過程和履職情況“痕跡化”;要逐個建立監管對象的基礎檔案,內容涵蓋單位的基本信息、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落實等情況。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公安機關也要健全完善相關監管檔案。(2016年完成)
8.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交水發〔2016〕13號)各項要求,嚴格執法和實施行政處罰。制訂并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重點監管名單、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轄區內所有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海事管理機構加強對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監督檢查,交通公安機關強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區域消防的重點抽查。(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修訂報備等落實情況逐項進行檢查。(2016年完成)
9.創新監管方式。
推進社會治理,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完善安全生產投訴舉報渠道,對所接到的舉報安全生產違法線索全部進行查處,并跟蹤督查落實。設立違法違規行為曝光臺,及時曝光違法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多發頻發單位、瞞報謊報危險貨物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港口安全生產事件等。(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推行政府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和行業專家進行安全核查或抽查。有條件的地區,要把開展第三方核查、“雙隨機”核查等方法應用于日常安全監管。(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專項資金,建設完善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2017年底前,實現監管底數的動態更新,具有危險貨物港口裝卸及過駁作業在線申報許可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重大風險源監管等功能。加強科技攻關,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提升安全管理基礎數據統計分析、科學決策水平。(2018年完成)
10.加強督促指導。 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制訂年度巡查計劃,對下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履職情況開展巡查。部通過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公安機關進行抽查,加強業務指導,全面了解履職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下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履職情況的督促檢查。專項行動期間,部每年對相關省級管理部門和重點企業進行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轄區內具有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經營人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每年對轄區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三)開展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整治。 11.開展內河重點水域碼頭“未批先建”整治。 在港口經營人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按照部相關部署,鞏固沿海碼頭“未批先建”整治成果,開展內河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碼頭“未批先建”整治,加強內河重點水域危險貨物碼頭整治。(2017年完成)
12.開展港口建設項目超期試運行整治。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按照部相關部署,開展港口建設項目超期試運行整治,對逾期未完成竣工驗收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海事管理機構不得準許船舶靠泊。(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13.開展無證、超許可范圍經營及超量存儲整治。 在港口經營人自查自糾的基礎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交通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對轄區內所有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和作業場所安全準入、消防行政許可手續進行全面核查,對資質和準入手續合法有效的,集中對外公布名單;對無證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超負荷存儲經營或不符合相關資質和準入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業整改直至撤銷經營資質。(2016年完成)
14.開展安全距離隱患整治。
在港口經營人自查自糾的基礎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照相關強制性標準,對轄區內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距離,包括危險貨物碼頭、儲罐、堆場與普通貨物碼頭、堆場之間,危險貨物儲罐之間和堆場內不同危險貨物之間的距離逐個進行排查,建立檔案跟蹤整改。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依法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整改,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整改,其中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15.加強重大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管控。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形成書面記錄。要按照《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交水發〔2013〕27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向相關管理部門履行備案手續。(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分類分級加強事故隱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要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2016年內要聯合有關部門對港區內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排查。(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16.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要根據管理部門總體預案,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履行應急預案備案手續,并與總體預案有效銜接;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應急人員和應急器材、設備;專項行動期間,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培訓和演練,并做好應急演練的記錄和評估,重點提高一線員工事故初期現場應急處置能力。(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港區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專家庫,對港區內經常作業的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組織專家研究應急處置措施。專項行動期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交通公安機關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針對港口各類應急預案開展兩次應急演練,每年開展一次崗位練兵。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事故風險分析與應急能力評估,重點開展應急演練,并就有關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四)完善部門間工作機制。
17.明晰監管責任邊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就港口內危化品碼頭、罐區(儲罐)、庫(堆)場等,與相關管理部門逐個明確安全監管職責,形成雙方確認的書面文件備查;對管理職責不清的,要主動書面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明確部門職責分工。(2016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8.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部門間危險貨物監管信息(包括進出港口危險貨物信息、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信息、應急信息、企業違法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的互通和共享。(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并與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銜接,強化失信聯合懲戒。(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19.推動形成安全與應急管理合力。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建立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港區危化品安全與應急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將港區危險貨物事故應急納入城市應急體系。(2017年取得階段性成果)
(五)強化安全法治保障。 20.加快推進法規建設。
組織開展《港口法》實施情況評估和修訂重大法律制度研究,加快《港口法》修訂進程,力爭2018年形成修訂送審稿。(2018年完成)
2016年內制修訂出臺《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加強相關部門規章的制修訂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資源,完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21.完善標準規范。
全面梳理港口危險貨物相關標準規范,研究提出儲罐檢測、運營維護、報廢等行業標準需求,配合修訂完善涉及危化品的相關標準,加快危險貨物港口裝卸、儲存環節的標準規范制修訂。力爭2016年發布《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技術標準》。(2016年—2018年持續實施)
22.完善管理制度。 部制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南、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發布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大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細化完善相關指南,并根據考核大綱編制考核題庫,制定考核程序。(力爭2016年完成)
部發布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辦法,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和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規范。(力爭2016年完成)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相關辦法和規范,構建港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體系。(2017年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交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當前嚴峻復雜的港口安全生產形勢,把港口安全作為當前港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專項行動擺在突出的位置,堅守安全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以嚴的精神和實的作風,切實加強港口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黨政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把專項行動與“平安交通”建設有機結合,及時研究解決港口安全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做到“組織領導、工作責任、計劃進度、保障措施、實施效果”五個到位,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進行。
(二)細化方案,強化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交通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開展專項行動工作責任制,依法分級抓好責任落實,把任務、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部門、單位和人員。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細化任務措施,明確工作線路圖、進度表和時間節點。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和問責追責,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指導督促,逐級抓好落實。
(三)加強考評,做好總結。
按照部“平安交通”建設考核評價工作的統一部署,發布“平安港”考核評價指標,開展考評試點和正式考評工作。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總結,建立履職情況通報制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報告,填寫《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情況匯總表》(附件1)、《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力量建設情況匯總表》(附件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匯總表》(附件3),一并報送至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將專項行動書面報告和附件報送至部(電話:010-65292641,傳真:010-65292642,電子郵箱:
sys627@mot.gov.cn)。部每年通報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年中重點通報安全巡查和專項督察情況。
(四)加強宣傳,強化引導。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采取專題專欄、系列報道等多種方法途徑,宣傳開展專項行動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要求,加大先進典型宣傳、先進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強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引導各單位深入開展專項行動,為專項行動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