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于2016年9月21日起0時開始實施,新規定對超限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新規較之以往有了較大的變動,希望廣大車主認真對照新規規范裝載貨物。
新規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噸;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噸;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噸;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噸;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噸;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噸;
(八) 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噸。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噸,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